原告董*诉被告四平市海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物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海银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先行垫付的赔偿款14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董**被告海银物业公司的保洁员,负责海***小区的户外保洁工作。2016年7月9日,***小区内工作期间,与案外人宋兰昌因倾倒垃圾问题引发纠纷,宋兰昌撕扯、追打原告,原告在躲闪时致宋兰昌倒地受伤。宋兰昌被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硬膜下出血、双侧硬膜下积液,住院治疗81天。后宋兰昌在董*故意伤害一案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原告与本案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5525.53元。经原告与宋兰昌协商,由原告先行支付其148000元,宋兰昌不再追究海银物业...(本文书还有2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