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李*、胡**、孟**与被告国网河南分公司安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和财保河南分公司)、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触电人身一案,原告孟**、李*、胡**、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我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我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6)豫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孟**、李*、胡**、孟**、被告国网河南分公司安阳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豫****号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孟**、李*、胡**、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张**、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漳东街道南漳涧村村民...(本文书还有4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