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代理人董**、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赵**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2015年被告赵**搞建筑工程时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五。到2017年3月11日重新换的借条,将未还的利息与本金合在一起为612500元,其中之前的利息为112500元,利息仍约定为一分五,2018年2月13日之前还清。但此后经多次催要,借款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
被告赵**辩称,原告所说的属实。愿意偿还,但是现在没有钱。愿意用房屋折抵,但是原告不同意。现在别人还欠被告的钱,等要回来就偿还。
原告韩**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本文书还有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