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董**、王*、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6日14时11分左右,张**无证驾驶四轮电动车在封丘县***小区院内练车时,与***小区院内实际所有人为张**的云a×××××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张**驾车离开现场。事故经封丘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有车损3113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张**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这个评估报告需要双方都在场,这是单方委托,...(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