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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白**因与被申请人张**、博乐市达***********、新疆金宏***********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8)新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18-09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白**因与被申请人张**、博乐市达勒特镇喜乐农农资经销部、新疆金宏祥高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申请再审称,我在博乐市达勒特镇喜乐农农资经销部购买新疆金宏祥高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培育的金宏祥9号(原金宏祥228号)棉种。我与张**签订了协议一份,由张**任田间指导。当年秋季,棉花出现大量不开花、吐絮不畅现象。在当地政府协调下,我们26户农民与张**共同委托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各付了一半鉴定费用。鉴定意见指出,该品种棉花生育期偏长、成熟较晚、单铃偏低,僵瓣花多等与产品宣传不符,给我方造成损失129792元。原审认定我方未能提交损失是被申请人棉种质量问题造成,驳回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当。请...(本文书还有76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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