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顺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顺兴合作社)与被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牡直属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5日、4月26日、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兴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储粮牡直属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兴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粮食竞价交易合同,向原告交付玉米1819.37吨;2.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00130.7元、雇佣车辆拉玉米而支出的运输费损失70400元,共计270530.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4月26日,原告因被告已实际履行交付玉米任务而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3日,原告通过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网上竞拍程序购买被告的玉米,原、被告签订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中标品种玉米的数额、单价、交货方式、费用负担、验收、结算方式,合同第十条约定违约责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全部5000吨玉米,只交付了3180.63吨,尚*原告1819.37吨。另在原告雇佣车辆到被告指定的仓库拉货时,因被告与第三方海林市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盛公司)有**,导致原告无法按时拉回玉米,导致原告雇佣车辆空返,共计支出运费70400元。
中储粮牡直属库辩称,1.本案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玉米买卖合同,故被告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依据合同法130条规定,买卖合同应当由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义务,被告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显然不应依网上竞拍程序合同履行义务;2....(本文书还有64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