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冯**、安阳市万*******、英大泰和******************、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户口簿、(2018)豫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务工证明、鉴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已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因受到侵害而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获得赔偿。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18)豫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故事实、责任、投保情况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确定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余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余额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本院的分析认定:
一、医疗费用部分。
关于营养费4380元,原告是依每天30元的标准按照146天请求的。本院根据其住院时间并参考鉴定意见,依每天20元的标准按照146天确认其营养费为2920元。因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该项限额已使...(本文书还有1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