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逾期利息18000元(其中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约定月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请求保护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被告因家庭生活急用钱而向原告借款现金18万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后被告仅还了2万元本金,就不再履行其他债务。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总以暂时没钱为由推脱,被告有失诚信,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周**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真实情况是:2016年3月1日,原告和被告还有其他人员在...(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