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王**偿还借款70000元及自2018年3月14日起的占用期间利息。事实与理由:许**经他人介绍认识王**,王**以工程需资金周*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许**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所举原被告身份信息,...(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