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堆放在原告承包地内的碎砂予以清除。事实和理由:2004年10月18日,原告与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村尹家店西组签订《荒山承包协议》,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村尹家店西组将位于刘*、于宝良房后,西城山前坡荒山承包给原告李**经营,承包期限为70年。原告承包后,对荒山进行治理。现因被告将其开采的碎砂堆放在原告的承包地内,导致原告无法对承包地继续进行治理。
被告辩称,我确实将从别处购买的碎砂堆放在涉案荒山范围内,但该荒山不是原告承包的,原告与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村尹家店西组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是无效协议,因为该协议没有通过尹家店西组村民的同意。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