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李*、胡**、孟**、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南分公司安阳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孟**、李*、胡**、孟**针对南漳涧村委会上诉请求辩称,针对责任承担问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本案孟*不存在任何过错,其生前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打工,死亡原因除司法鉴定意见外,还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
安阳供电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孟*承担20%的责任正确,公安出警记录已经认定事发时孟*系下河摸鱼;2、本案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3、一审认定南漳涧村委会系涉案线路的产权人正确,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泰和财保河南分公司辩称:1、孟*在恶劣天气下河捕鱼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2、一审按照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于法有据;3、南漳涧村委会作为涉案线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4、同意南漳涧村委会关于孟*应承担主要责任及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的意见。
孟**、李*、胡**、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本文书还有3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