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溪市无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抚州市东乡区鑫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鑫巍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简称“中国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中国人民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鑫巍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溪无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等费用共计5753.2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车费用16000元;3.被告中国人民财保公司在其承保限额内先予支付,限额以外由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8日10时5分许,被告陈**驾驶牵引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贵溪信江桥头路口,追尾撞到前方陈*辉驾驶的轻型货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本文书还有2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