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王**、李**、邵**、邵**1、邵**2等辩称,上诉人的架空线路位于居民区,按照相关规定,高*线最低端离地面不应低于6.5米,经实地测量实际距离为6.12米,不符合安全规定;被上诉人从内黄基祥农业科技公司获得的45万元系该公司对被上诉人的补偿,该补偿款不能抵消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邵**、王**、李**、邵**、邵**1、邵**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审被告赔偿损失3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1日,马**、邵海山到位于内黄县张龙乡××北××、二人承包的大棚上边拉油纸放风,在干活的过程中,邵海山接触到大棚正上方的高*线,电击身亡。事故发生后,内黄基祥农业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李**作为乙方就邵海山触电身亡一事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根据乙方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补偿全部各项费用共计45万元(肆拾伍万元),此...(本文书还有2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