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海景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文青独任审判,书记员钱嘉怡担任法庭记录,于2018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海景汽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海景汽运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2月6日2时18分,王*某驾驶赣c×××××号车,沿杭瑞高速向曲靖方向行驶,在杭瑞高速公路k2092+100米(马龙至曲靖方向)因操作不当使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曲胜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第53039*****0009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赣c×××××号车方损失132505元。原告为贛cu5525号车的法定车主,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合法...(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