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吴**、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樊**,被告吴**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0年原告向位于安阳市高新区金泰管件销售部的被告推销自己生产的法兰盘,原告与被告吴**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法兰盘,单价随市场行情确定,数量按被告的要求供货,通过物流公司送至被告处,被告收货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2010年11月16日原告开始陆续向被告供货。至2011年3月7日原告送货六次,共计货款165234元,除被告已支付的56500元外,仍欠10873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承诺自愿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并支付20000元利息,因被告刘...(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