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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不服被告平罗县住*******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8)宁0221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10
  •  
  • 【案例概要】

    委托代理。

    原告范**不服被告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10日向被告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被告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平政征补字(2018)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依据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对原告范**位于平罗县农牧场的养殖场房征收补偿货币53820元,并由原告范**自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付土地规划、土地使用权等相关证件。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平政征补字(2018)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依法判令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当时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原告266平方米的养殖场和场房共计588042元;...(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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