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与朋友袁*等人在赤城街道天湖会歌厅包厢唱歌、喝酒,听袁*说庞某也在天湖会歌厅,被告人周*即与朋友庞某电话联系后到了庞的包厢后,一看包厢内没有喝他推销的青岛啤酒,趁酒兴将啤酒瓶到处乱砸,并把包厢内的电视机砸毁。事后,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
201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与朋友袁*等人在天湖会歌厅106包厢唱歌、喝酒时,与歌厅的管理人员蔡某某为推销青岛啤酒生意上发生争吵引起互殴,致蔡某某的头部受伤。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与朋友袁*等人在新城八号会所唱歌、喝酒时,趁酒兴用啤酒瓶到处乱砸,并无故将包厢内的电视...(本文书还有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