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庆区政府)因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5月4日,延庆区政府作出延政复字(2017)第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为北京康盛养猪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北京康盛养猪场的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康盛养猪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康盛养猪场在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魏*营村进行生猪养殖。2017年3月2日,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家营镇政府)对北京康盛养猪场作出《沈家营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小区)限期关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本文书还有2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