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社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013年11月6日,原告驾驶的保险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因单方肇事致原告受伤和保险车辆全损。事故发生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未果,请求法院判令一、由被告支付给原告门诊检查费282元、住院医疗费13047.44元、拐杖费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42天×50元)、营养费2100元(42天×50元)、护理费2648.52元(42天×63.06元)、误工费21547.28元(132天×163.24元),合计41865.24元;二、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52100元。
被告辩称:本案...(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