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上诉人林**、刘**、刘**、何**、林**、刘**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1、判决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判决。2、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①被上诉人将在北流市(原结晶硅厂南面)土地上种植的芭蕉树、番薯藤等农作物和插下的彩旗挖除、运走,恢复土地原状。②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事实和理由: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部分判决存在错误。一、被上诉人应依法将在北流市(原结晶硅厂南面)土地上种植的芭蕉树、番薯藤等农作物和插下的彩旗挖除、运走,恢复土地原状。既然,一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1、上诉人通过转让从平政镇人民政府处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办理了部分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享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进行建设。2、平政镇龙池村六组村民没有证据表明,原结晶硅厂在征地时多侵占了3.14亩水田。3、被上诉人有多次阻止、干*上诉人管理、使用本案土地的行为。4、被...(本文书还有5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