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李**、李**诉被告陈**、漯河市广*******、中煤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6日20时10分,陈**驾驶豫l×××××号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s24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漯河市××区阴阳××乡××段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李*安发生碰撞,造成李*安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安不负事故责任。经查,豫l×××××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为漯河市广源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中煤保险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该车在被告阳光保险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陈**的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在有效期限内。
受害人李*安,男,汉族,1934年5月**日生。育有二女二子,长子李**,次子李**,长女李**,次女李**。
2018年8月25日,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古城村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村一组村民李**自20...(本文书还有1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