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门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电动自行车修理费,合计人民币153779.41元。二、本案诉讼费出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9日21时25分许,原告驾驶绿佳牌电动自行车途径天台县旁路段时被掉落的电线砸到、受伤倒地。经查,该电线属于被告所有。以上事实有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据。原告于2018年4月9日申请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要求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构成10级残疾,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45日。原告为天台银申铝业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为6999.5元。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5557.41元,伤残鉴定费19...(本文书还有4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