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与被告平顶山汉飞蓝韵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飞蓝韵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彭*,被告汉飞蓝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昶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2.被告汉飞蓝韵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25847元,并支付截至起诉日的利息损失13116.09元(从2017年5月1日计算至起诉日2017年7月7日),之后利息以4258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5)自2017年7月7日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数额合计438963.09);3.被告昶晟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依法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购房协议部分无效...(本文书还有4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