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崔**、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人保西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被告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西安市分公司诉称:2016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崔**驾驶被告钟*所有的陕aw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万寿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工路左转时,与吴*焕驾驶的陕atxx**号轿车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认定,被告崔**负事故全部责任,吴*焕无责任。吴*焕向被告崔**及钟*索赔未果,因陕atxx**号车辆在原告人保西安市分公司处购买有商业保险,故吴*焕向原告提出索赔,原告人保西安市分公司已经将车辆损失赔偿款80390元支付给吴*焕。原告认为,陕atxx**号车辆受损是由被告崔**造成的,被告崔**及钟*应当对该车辆损失承担...(本文书还有3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