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安市天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宁安佳明新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天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再审申请人佳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申请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宋**,被申请人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本文书还有1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