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撤销y*******商品房预售合同;2.退还原告购房款112484元整;3.判令被告赔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6692元及利息19684元和投资损失16.93平米每平米上涨2000元计3386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1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y*******《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2011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112484元,被告应在201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原告多次打电话和到被告公司询问均未得到答复。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1...(本文书还有3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