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1819.1元,其中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21623.1元、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7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699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1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交通费500元、拖车费60元、鉴定费19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4日18时12分,被告李**驾驶桂c×××××号电动自行车载一人沿桃花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桂林市秀峰区桃花江路门前路段时,遇原告蒋**驾驶桂c×××××号电动自行车载一人在前方同向行驶,被告李**驾驶的桂c×××××号电动自行车从左侧超越原告蒋**之后右转弯前没有减速慢行、伸手示意,导致右后部与原告蒋**驾驶的桂c×××××号电动自行车左前把手发生刮碰,造成原告蒋**跌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撤离现场送伤者到桂林市医院就医,并于2017年3月14日20时10分左右在桂林市医院报警。2017...(本文书还有5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