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田**、方**、余*、余**、余*(以下简称余**等6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富士橱柜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田**、方**、余*、余**、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金富士橱柜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等6人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余**等6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金富士橱柜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余**等6人提交的经公证的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报告、拉萨市公安局刑警队的现场勘查笔录等可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受害人使用的热水器存在缺陷、死者受到伤害的事实,以及死者的死亡与产品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且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属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依据现场勘查笔录可以明确,事发时房间内除了热水器外,再无其他用电设施及电器,而死者的死因系电击死亡,死亡时全身赤裸倒在热水器下,热水器处于通电状态并显示了当时的水温状态,且死者身体有电流灼伤的痕迹。故,据此可以证明死者系洗澡时被热水器的电流击打致死的事实。
金富士橱柜店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公正合法,余**等6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余**等6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富士橱柜店支付死亡赔偿金509140元、丧葬费554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配偶44640元、死者父母33480元、死者子女50220元)、交通费8800元、伙食补助费2250元、住宿费15750元,共计719770元;2.本案诉讼费由金富士橱柜店承担...(本文书还有7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