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沈*七宝山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沈*七宝山饭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23,526.5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在七宝山酒店**楼西侧(约220平方米)合作经营烧烤店,被告负责基础设施改造、场地租赁费、煤气水电费、物业费、空调取暖费、人工成本费(服务员不少于6人、收银员及保安员),原告除全部出资外,在经营中负责营业发票及税金、广告宣传费、食材成本、酒水成本、经营耗材成本、厨房人工成本等。协议书第5.1.2条约定,”如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本文书还有3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