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4438.36元(此数据暂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今后发生的本金、利息和滞纳费按合同约定另计);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被告向原告贷款14.9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用于家装。2018年3月1日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截止2018年5月2...(本文书还有2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