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传唤未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4413.35元(此数据暂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今后发生的本金、利息和滞纳费按合同约定另计);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被告向原告贷款9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用于家装。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止2018年4月25日,被告尚欠54413.35元(其中本金43920.83元,利息5317.52元,滞纳费5175元,滞纳费以25元/天计算)。
原告中银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本文书还有2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