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冯*预谋抢劫刘*叶钱财,于2001年4月13日晚7时许,窜至下元北街刘*叶住处,次日凌晨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猛击刘*叶头部十几下,致其死亡后,抢走刘*叶的手机、金戒指、金**、金项链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任万星的报案材料,证实案件的发生;证人李永志的证言,证实2001年4月14日下午4时左右,在太原市下元村刘*叶的住处发现刘*杀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刘*叶系头部受圆形钝器多次打...(本文书还有43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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