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陈**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甲、倪**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王**、陈**受雇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管理、望*、收取赌资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甲、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陈**、王**、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陈**、王**、陈**应...(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