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裴**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于2018年1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本文书还有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