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牛**、李**、李**2001年3月2日凌晨在长治市郊区大天桥村口,持刀抢劫长治市马坊头村出租车司机梁永红现金160元、传呼机一只及价值53595.21元夏**一辆,并用砖头将梁击砸致死后抛尸于长治县贾掌镇会里村北指沟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无异议,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形成客观而完备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
上诉人牛**所提关于在致死被害人梁永红的过程中所起作用小,只对其面部打了一拳,用砖块砸了其头部二、三下,致命伤不是自己形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牛**首先提出抢劫犯意,在抢劫过程中有先用拳头打击被害人面部,并在被害人倒地后,用砖头多次打击被害人头部,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对抢劫中致人死亡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