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丘市秋实大棚保温被厂与被告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丘市秋实大棚保温被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47965.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利息以应付货款1447965.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5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数份《保温被订货合同》、《大棚卷帘机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订购货物种类、数量、价款、质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收到被告订货定金后将货物运输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当批货物95%的货款,剩余5%的货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后双方于2017年7月26日对收货及付款进行对账确认,经对账确认,被告应付原告货款4734200.80...(本文书还有1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