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湘04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2017年10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龙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于2017年11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龙xx有银行存款但无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入,于2018年6月26日从被执行人龙xx的银行账户中划拨存款xx元。2017年11...(本文书还有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