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香坊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坊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朱**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香民五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香坊物业公司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7)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香坊物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香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香坊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朱**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程序错误。1.原审法院仅以鉴定意见关于《退房申请表》上“朱**”的签字不是朱**本人书写为由就认定退房申请表无效,确认承租权变更无效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关于退房申请及承租权变...(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