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钱*、朱**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7000元,支付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由被告朱**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谭**将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明确为: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0‰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6日被告因工程资金周*向原告借款107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1份,借条中双方约定按中国农业银行利率三分计息,同时由被告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时双方口头协议,此借款于2017年5月1日偿还,但该款项到现在一分也没偿还,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