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曹**与被告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223,38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2日,被告驾驶赣e×××××号正三轮摩托车途经铅山县××××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赣e×××××号**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由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入铅山县人民医院、上饶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评定为五级伤残。被告对原告损失没有任何赔偿。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出的证据及证明内容:
第16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农村户口;第1...(本文书还有2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