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营运损失等共计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8日10时许,原告驾驶出租车拉乘被告的朋友至其约定地点后(平原路高速口北),遭被告无故殴打,致原告头部及手部受伤,并入院治疗。后被告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但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不予赔偿。
被告王**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7年10月28...(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