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与被告侯**、王**、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李**、李**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侯**偿还借款50000元,支付结至2016年12月4日的利息4987.27元,本息合计54987.27元,并继续支付2016年12月5日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被告王**、李**、李**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6日,被告侯**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8....(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