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贾**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经审理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郭**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豫04民终1777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裁定:撤销本院(2016)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本案审理结果需要以原告佑素敏、吕**、鲁**诉被告贾**、第三人郭**合伙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豫048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审理。后我院作出(2016)豫0482民初****号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鲁**、吕**、晋**、怯香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7年9月28日、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鲁**、怯香叶、吕**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第三人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委托成果,即将河南省龙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汝州市康华肉联厂资产的拍卖文书资料原件完全交付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8月份,原告申请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汝州市三源肉类加工厂”,经营生猪屠宰、鲜肉分割冷藏,为经营所需租用原汝州市康华肉联厂的生产车间、冷*、速冻间、预冷间...(本文书还有6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