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朱**、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一案,原告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经审理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朱**、李**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豫04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8日、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59455.71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0日原告朱**经被告朱**同意后到其承包的工地上干活,由于被告朱**同时承包了三个工地,原告受被告朱**指派,在被告朱**承包的三个工地上都工作过。2016年1月3日,原告受被告朱**的指派,到位于汝州市钟楼办事...(本文书还有4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