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1987年5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男,1973年5月**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孙*、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陈**于2013年12月25日起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邢**、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8万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陈**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孙*、...(本文书还有2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