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姬*、谷*与被告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二次庭审。原告李**、姬*及其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被告宋**,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10日19时左右,被告宋**驾驶豫p×××××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朱*至东岸东西道路上蔡县广仁医院西约200米处时,撞到了姬**,造成姬**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上公交认字【2017】第4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保单号************063,...(本文书还有3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