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昆明分行”)因不服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源法院”)(2018)云032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源法院在执行李**与杨**、富源县墨红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盛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向浦发银行昆明分行发出(2016)云0325执****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行协助冻结富盛煤矿在云南煤联投资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840万元,并同时发出(2016)云0325执****号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浦发银行昆明分行协助冻结云南煤联投资合伙企业的存款840万元,浦发银行昆明分行拒绝接受冻结手续,未将该款项予以冻结。2017年1月5日,浦发银行昆明分行将云南煤联投资合伙企业账户中富盛煤矿的财产份额840万元款项转入富盛煤矿在浦发银行曲靖支行开设的账户内。2018年1月25日,富源法院作出(2016)云0325执****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浦发银行昆明分行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追回上述840万元款项并进行冻结。由于浦发银行昆明支行未追回该款项,富源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向该行发出(2016)云0325执****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浦发银行昆明分行在未追回应当追回的款项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5月15日,浦发银行昆明分行向富源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富源法院作出的(2016)云0325执****号执行裁定书。2018年5月29...(本文书还有6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