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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犯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爆炸罪、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爆炸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01)晋刑一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02-04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犯爆炸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有:大同市中百超市、永和食府和昆仑饭店的报案材料。被害人昝富军、梁丽霞等27人关于在中百超市购物和工作时被炸伤的陈述。证人刘*萍等人关于在中百超市发生爆炸的证言。从被告人冯*身上扣押的纸条上,分别写有永和食府和昆仑饭店的电话号码。山西省公安厅的物证鉴定书证实,从爆炸现场的尘土中和被告人冯*的指甲中均检出铵梯炸药成分。并有现场勘查笔录、搜查记录、侦查实验记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和活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冯*对实施爆炸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冯*和辩护人均提出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冯*在打敲诈电话被...(本文书还有6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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