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支付原告货款7061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7月3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70610元,并出具《欠款单》一份交原告收执。2016年6月1日被告承诺开始分期付款,每月付款5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支付上述货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