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3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是一起当事人与主办法官共同完成的诈骗犯罪。1、原审二级法院认定张**与龙思均达成口头协议缺乏证据,张**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实际的买卖关系;2、张**向法庭提供的对账单,其盖有项*部公章是龙思均私刻的公章,证明其对账单亦是虚构的事实;3、张**向法庭提交的龙陵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发货单,其记载的客户名:安宁东林商贸有限公司,该发货单不能证明张**向中康公司项*工地供应了水泥,只能说明张**盗用其他单*发货单制造其个人与龙思均之间的虚假对账单;4、龙虹丽出庭为张**作证证明其与张**之间合谋诈骗;5、法官理应对口头协...(本文书还有3713字未显示)